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抽样 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 调查方法,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 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 31 个省(区、市) 的公众满意程度。该指标不参与总指数的计算,进行单独评价与分 析,其分值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4.国家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 评价,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 其权数平均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绿色发展 指标体系,对辖区内市(县)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各地 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应与国家保持一致,部分具体指标 的选择、权数的构成以及目标值的确定,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进一步体现当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差异化评价要求。
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地区、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 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