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含重金属(铅、镉、砷等)生产废水,应在其产生车间或生产设施进行分质处理或回用,经处理后实现车间、处理设施和总排口的一类污染物的稳定达标;其他污染物在厂区总排放口应达到法定要求排放;鼓励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三)含重金属(铅、镉、砷等)废水,按照其水质及排放要求,可采用化学沉淀法、生物制剂法、吸附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离子交换法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五、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
(一)再生铅熔炼产生的熔炼浮渣、合金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合金渣应返回熔炼工序;除尘工艺收集的不含砷、镉的烟(粉)尘应密闭返回熔炼配料系统或直接采用湿法提取有价金属。
(二)鼓励废铅蓄电池再生企业推进技术升级,提高再生铅熔炼各工序中铅、锑、砷、镉等元素的回收率,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量。
(三)废铅蓄电池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铅尘、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含铅废旧劳保用品(废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带铅尘包装物等含铅废物应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一)减铅、无镉、无砷铅蓄电池生产技术。
(二)自动化电池组装、快速内化成等铅蓄电池生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