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企业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应当加大督办力度。从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
(二)加强培训宣传
我部组织开展国家层面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省级、地(市)级及县级环保部门、各环保督查中心、大型火电、造纸、钢铁、水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三)及时报送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6年1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准备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自2017年1月起,每月公布各省(区、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2.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