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改革。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教育发展的实际,分类完善不同阶段教育收费政策。一是针对目前我省学前教育保障不足、学前教育发展滞后问题,提出加大政府投入,稳定学前教育收费水平,缓解入学矛盾、鼓励举办高水平学前教育机构。二是在我省成功推行义务教育零收费、免收公办中职教育学费之后,下一步将减免学费范围扩大至高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率先试行。三是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在我省高校完成学分制改革的基础上,研究适用于我省实际情况的高等教育学分制的收费制度。四是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研究分步、分类放开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并出台相关规范政策文件,加强放开收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我省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已基本建立,市场商品价格绝大部分为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价格放开不等于不管,价格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来达到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