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强化公众监督,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客观状况排名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平的原则,我部制定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半年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的排名,以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排名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
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指标进行排名,方法如下:
(一)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按照相关要求,首先利用各参与排名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评价点位数据,计算排名时段(半年、年)及上年同期内各项污染物浓度(其中,SO2、NO2、PM10、PM2.5为24小时平均浓度,CO为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浓度,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再根据污染物浓度计算单项指数,最后计算得出各城市排名时段及上年同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