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1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R——综合指数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1位小数;R大于0代表恶化,R小于0代表改善,R等于0代表持平;
I排名时段——排名时段综合指数;
I上年同期——上年同期综合指数。
(三)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
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变化程度排名指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若城市当前评价年各项污染物浓度在排名时段均已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则不参与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排名。
四、信息发布内容
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情况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和恶化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当改善或恶化城市数量不足10个时,列出全部改善或恶化城市名单。在公布城市名单时,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变化率。
对于数据量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城市,公布其数据缺失情况。
五、其他要求
排名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统计方法、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数据修约等要求均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