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符合规定用于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免税 进口物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抵 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免税政策规定的 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 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的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附:
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2. 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 确认表
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