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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通知-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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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8 14:38:55 阅读量:0 字号:A-| A+

摘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现予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一、对符合规定用于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免税 进口物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抵 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免税政策规定的 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 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的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附:

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2. 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 确认表

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通知

标签: 石油化工 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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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价格(美元/桶) 涨跌额 涨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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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 60.8000 0.000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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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伦特 66.4500 -0.0100 -0.0200
日期 原油变化率(%) 预测调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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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公布值预测值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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