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五”期间,财政部不再单独印发经确认的开 采项目清单,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 文件、《免税物资清单》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于当年内完 成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及其免税进口 物资清单的认定,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 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 认表》,格式详见附 2)。 2015 年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认定的项目,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存续的,在存续期内继 续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 出具《确认表》,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向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报备,明确项目截止时间。 对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项目,项 目执行单位应持《确认表》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 减免税手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六、为适应企业连续生产的实际需要、简化操作以及强 化各项目主管单位的自身管理责任和意识,在当年度免税进 口额度印发前,各项目主管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已确定的免 税进口额度的 40%以内,提前对项目执行单位免税进口物资 清单予以认定。对于擅自超出上述规定额度对项目执行单位 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认定的,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 务总局后相应扣减当年的免税进口额度,情节严重的,将暂 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申请的免税进口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