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
附件: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在 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免税进口物资是指在我国海洋进行石 油(天然气)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作业的项目所需 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 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免税物资清 单》。
三、国土资源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应 于每年 3 月底前将当年各项目申请免税物资(包括租赁进口 的物资)的计划进口额以及下一年度是否有 2015 年确认的 存续项目(含“老项目”)有效期到期等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并对照上一年度对进口额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有关项 目主管单位应将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申请文件同时抄报 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由财政部商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将结合企业实际进口需求、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往年免税 政策执行情况、国际油价水平、企业利润水平、国家财政收 支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收到上述各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当年 免税进口额度文件后,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原则上在 40 个工作日内印发当年免税进口额度。 除遇特殊情况外,已经下达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原则上 不予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