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抓紧建设技术支持系统和开展人员培训。要求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细则制修订工作完成并报备后,抓紧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建设或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具备条件后及时组织规范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
四是防范市场风险,确保电力安全。各地要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前提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做好市场风险防范。电力调度机构要切实履行交易安全校核责任,认真落实交易计划,保障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电力交易机构要提前研判,防范市场风险;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不得因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是各地要在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细则)制修订工作中坚持发挥市场的作用。注重在《基本规则》基础上深化、细化,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各方自由裁量空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特别是注意纠正与《基本规则》不符的作法。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基本规则》落到实处。对于严重偏离《基本规则》要求的,将按规定暂停该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待整改完毕后再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