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内的既有煤电机组,鼓励签订中长期协议(合同)。采取点对网或类似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送(分)电的,视同受电地区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受电地区煤电机组发用电计划放开情况同步推进市场化。历史形成统一分配电量的煤电机组,发电计划放开比例为受电地区放开比例的一半。
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在落实优先发电计划过程中,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部分的比例应逐步扩大。
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不再保留现有的电力电量或分电比例,发电计划放开比例为受电地区放开比例的一半。
六、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各地按照中发[2015]9号文及配套文件精神制定优先发电计划,以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调峰机组等保障性电源发电需要。省(区、市)内消纳的规划内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机组在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内的电量,水电兼顾资源等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要求的优先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期以热定电的发电量,以及调峰调频电量,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办法,确定为优先发电计划,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优先发电计划可以执行政府定价,也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根据电源特性和供需形势等因素确定比例。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政策确实存在困难的地区,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小时数逐年增加,直至达到国家制定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标准。跨省跨区送受电的优先发电计划在受电地区优先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