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04月13日讯,4月5日,为进一步压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出台《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及移送程序规定(试行)》。
《规定》指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及移送工作是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举措,是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责任。
《规定》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及移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实施原则。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和厅案审委员会意见依法开展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的同时,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一并提出建议,交政策法规处汇总提出法制审查意见,报厅案审委员会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规定》强调,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发现下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规定情形,按照职责分工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提出追责意见而未提出的,追究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