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根据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做好工程和设备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工作。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一步建立原油长期供应的稳定渠道和成品油销售网络,落实石化产品下游用户。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年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