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规格为14.5公斤的进销差价按每瓶25元计算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包装规格的“进销差价”按每瓶实际容量折算。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和供求状况,在做好调研评估、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调整“进销差价”。
六、市价格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在指定网站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该价格自当月10日起生效。
七、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成本调查,探索建立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八、在本市注册且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严禁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内容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沪发改价公〔2008〕016号文、沪发改价管〔2013〕001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