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作为安排本地区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新增建设规模及其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做好五年规划与年度建设规模方案的衔接,以一次性确定的分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为工作基础在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付诸实施时,商请相关电网企业对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接网条件和消纳方案进行研究,并请电网企业出具电力送出和消纳意见。
三、风电要平衡好建设规模与电力送出和消纳的匹配关系,按照《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并网规模不低于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未达到保障性利用小时数的省(区、市)不得制定高于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相应建设规模要统筹考虑前期已下达年度建设规模、特高压外送基地建设规模。各持高压外送基地风电配置总规模可按线路输送风电的最大能力配置。
四、光伏发电要按照《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并网规模目标,结合本地区能源规划和光伏发电规划,分别明确分年度的本省(区、市)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新增建设规模。原则上各省(区、市)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应保持平稳有序发展。相应建设规模要统筹考虑前期已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光伏领跑革地、光伏扶贫和特高压外送基地建设规模。除了专门以外送太阳能电力为主的特高压外送基地,原则上各特高压外送基地光伏发电配置总规模不超过200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