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11日
摘要报来《关于上报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佛山纯电动乘用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申请报告的请示》(粤发改产业〔2016〕67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