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通告所称轻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使用柴油燃料的车辆;重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 ,使用柴油燃料的车辆。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六、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车型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