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业污染,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管理规定及其使用要求,鼓励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
针对车船尾气污染,条例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针对餐饮油烟污染,条例要求,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将配合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针对扬尘污染,条例规定,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 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