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野生动物保护方案中确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野生动物保护设施;野生动物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条例》要求,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已建项目及其设施阻碍野生动物迁徙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或者廊道。
《条例》强调,违法上述条例的,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7月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避免破坏生态系统、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将禁止开垦、砍伐、烧荒、探矿、采矿;采石、挖砂、取土或者采挖动植物化石等活动。
此外,为了确保普氏野马野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还强调,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野马原生基因延续。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普氏野马繁育期内,应当组织牧民将有繁殖能力的家马迁离普氏野马野放区域,实施生殖隔离。届时,普氏野马野放区域,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