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