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绿色电力认购证明是指绿证成交后由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具有防伪二维码和唯一数字编号的电子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买方名称、购买绿色电力来源、认购电量等信息。
第三章 绿证核发
第十二条 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试行期间,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风电(陆上风电,以下同)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同),可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向信息中心申请绿证权属资格。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核对绿证核发资格提交材料。企业应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在信息平台按月填报项目结算电量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扫描件等。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间的电量结算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信息中心负责复核企业所属项目的合规性和月度结算电量,按照1个证书对应1MWh结算电量标准,在信息平台上向企业核发相应证书,并自动同步到交易平台。不足1MWh结算电量部分,结转到次月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