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根据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合法在籍、且在“十三五”期间关闭退出的煤矿的产能,可用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二、工作原则
——坚持市场交易原则。按照国家政策精神,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交易双方需达成协议,签订书面交易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未实现交易的产能指标作废。
——坚持分类实施原则。省属煤矿的产能置换指标由省能源集团公司统一处置,省国资委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地方煤矿按照自愿原则,可委托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统一开展指标交易,也可自行开展指标交易。
——坚持省内优先原则。为大力支持省内煤矿企业转型发展,并购省外优质资源,保障省内煤炭供应,在同等交易条件下,支持省内煤矿企业优先收购我省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