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配收益。各地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将委托统一交易的所得收益分配到委托企业。2016年退出产能的交易所得限2017年12月31日前分配到位,2017年及以后退出产能的交易所得限次年12月31日前分配到位。
五、有关规定
(一)高度重视。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是进一步加大去产能力度、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地、省能源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宣传解读政策精神,抓好组织实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省化解产能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二)在规定期限内做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根据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规定,2016年退出的产能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2017年及以后退出的产能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逾期未签订交易协议的产能指标作废,不得再用于置换交易。各地、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和服务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协议的的产能指标自然作废,由煤矿企业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