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二)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油库库容不低于0.3万立方米,同时申请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三)油库布局符合本地区成品油批发仓储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油库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
(四)具备接卸和转运成品油的配套设施;
(五)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零售网点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
(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