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资格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原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总公司具有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其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原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二)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同时申请原油批发及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需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
(三)油库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
(四)具备接卸和转运原油的配套设施;
(五)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原油批发企业应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是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是与上述两类企业签订原油供应协议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