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指导地方制定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依据本办法对全国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成品油批发仓储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原油、成品油批发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批量销售原油、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原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原油、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消费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