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流转系统开发、维护及推进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市财政委、市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交通委配合。)
(四)建立气瓶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瓶装燃气消费者权益。
建立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特别是瓶装燃气消费者受益的气瓶责任保险制度。在现有企业责任保险基础上,推出民众责任保险产品。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通过购买气瓶责任保险,提高自身气瓶安全事故救助赔付能力,切实保障瓶装燃气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利益。政府对购买保险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适当的初期补贴,补贴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气瓶责任保险推广工作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市财政委、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保监局配合。)
(五)明确气瓶充装单位首负责任,理顺气瓶安全权责关系。
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使用安全的首负责任者,因瓶体质量问题或充装质量问题导致气瓶本体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时,气瓶充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气瓶充装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