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17〕1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
(一)加快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有关要求,在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基础上,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二)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在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试点基础上,组织开展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