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相关企业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设备检修、资源运力 受限等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生产运行,无法满足存煤要求的,应第一 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备,期间暂不对其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 核,但在影响恢复后应及时补足库存。
四、奖惩措施
(一)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企业信用 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信 用评价。建立政府指导,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布的“红灰黑”名单制 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为落实好最低库存和最高库 存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 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 “红名单”,并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 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三)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 名单”,进行重点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 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 减量化生产,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 给予一定限制。
(四)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 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 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 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