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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通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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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5 17:05:38 阅读量:0 字号:A-| A+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快建设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就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试点地区应加快制定现货市场方案和运营规则、建设技术支持系统,2018年底前启动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同时,应积极推动与电力现货市场相适应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三、试点地区选择

根据地方政府意愿和前期工作进展,结合各地电力供需形势、网源结构和市场化程度等条件,选择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加快组织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原则上应按现有电力调度控制区(考虑跨省跨区送受电)组织开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合并调度控制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第一责任单位由试点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明确,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提出明确的试点工作时间表和任务分工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省(区、市)组织推动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

(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推动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相关工作,并给予充分的人、财、物支持。

(三)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明确试点实施工作牵头单位。试点实施工作可由调度机构牵头,也可由交易机构牵头,这两种模式都要进行实践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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