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根据天然气管道定价成本监审结果下调管道运输价格,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
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100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见附表。
二、实施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加强沟通协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尽快落实降价措施。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后,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各省(区、市)的门站价格原则上要同步等额降低。各地要抓紧开展工作,结合门站价格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以及加强省内输配价格监管等因素,尽快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降低下游用户用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