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 织工商、质监、环保、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和街道 (乡镇)等 部门,依法做好禁煤工作,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生产、销 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禁煤工作落到 实处。
六、本通告所指 “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 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 炭等行为。凡一经查实的,将按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 报暂行办法》 《郑州市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办法》给予奖励。举报 电话:12369、12315。
八、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人 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对本地建成区做出管制规定。
特此通告。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