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制造噪音行为均属违法
根据《条例》,在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该规定,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在机动车噪声排放管控方面,《条例》明确: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改装成响管;禁止加装车辆声响防盗报警装置,加装防盗报警装置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鸣喇叭,违者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