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任何费用
《决定》还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同时,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单罚”或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
《决定》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
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