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居民楼内从事饮食业
在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中,安徽省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的项目。已建成的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企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午间、夜间噪音扰民最高罚2万
噪音是城市污染源之一,按照《修订草案》,安徽省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出相应的违法成本。
其中,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