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这四个“严”也成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坚持从高从严标准
标准是安全的基础,高标准才能严要求。核安全法明确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一直以来,我国的核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引进哪国技术,就适用该国与之配套的标准。据介绍,目前,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核安全相关的标准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核安全技术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等。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核工业相适应,就需要进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营运准绳,为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为此,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对“从高从严”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在制定核安全标准时,应当综合平衡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不宜一味强调“严”而牺牲效益。法律最终保留了“从高从严”的表述,表达一种核安全无止境的价值取向,核安全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