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重点评估各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市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市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可以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