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市。各市应当根据省目标考核办法和考核目标体系,制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细化工作安排,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年度考核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8月底前完成。各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单位。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单位。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单位汇总各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