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统计局等单位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综合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