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使经营者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服务寓于监督检查之中,通过加强对相关公用事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注重探索标本兼治的措施,帮助经营者建章立制,推进其价格诚信、明码标价、物价员制度建设,促使经营者内部管理上台阶。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引导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增强价格法律意识,主动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认真及时做好检查总结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映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在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中的“专项检查”栏目中填报 “全省(区、市)公用事业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并将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两份典型案例于2018年6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