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城区“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经市农委认定的农村“煤改电”“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煤改气”集中供热用户,执行上述相关价格政策。
四、市电力公司、各相关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做好价格实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各项价格政策,做好供电、供气保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加强对用户用电、用气情况的监测统计,在每采暖季结束后,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