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天然气公司等有关管道运输企业:
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以及《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国家长输管网在我省的起点压气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
管道运输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