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利息净支出,指经营者支付流动负债和经营期间长期负债应计的利息。
(十七)汇兑净损失,指汇兑损失抵消汇兑收益后的实际损失。
(十八)金融机构手续费,指经营者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支付的费用。
(十九)其他费用,指在输配、管理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购气成本按实际供气总量与单位购进价格计算;运输装卸等费用据实核定。经营者以自产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定员标准(详见附件1)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实际职工人数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和2.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材料费按实际消耗数量与实际购入价格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动力费按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详见附件2),有区间的原则上取中值确定;附件2中未提及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