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城镇管道燃气单位定价成本根据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供气量,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定价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年售气量=年供气量×(1-管网损耗率)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售气量
管网损耗率原则上不得高于5%。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相关费用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
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者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
人员分类 |
比重% |
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
100 |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
68 |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
45 |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
23 |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
18 |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
11 |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
7 |
三、其他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 |
14 |
备注:其中,输送、销售生产工人按用气数来确定:1-5万户,每万户配备50-60人;5-10万户,每万户配备45-55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一万户增加40人。
附件2: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折旧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生产用房 |
30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20 |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0 |
|
非生产用房 |
35 |
|
简易房 |
8 |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
构筑物 |
8 |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
车辆 |
8 |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
机械设备 |
10 |
|
电气设备 |
5 |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
通信设备 |
5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仪器仪表 |
5 |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专用设备 |
管网 |
3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30 |
|
工程机械 |
10-15 |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10 |
|
安全生产设备 |
10-20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20 |
|
专用仪器仪表 |
5-10 |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用具、装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