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办法中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要求,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