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合同签订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发改运行〔2016〕2502号)、《关于加快签订和严格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通知》(发改电〔2017〕230号)有关要求,鼓励供需企业参照标准化的《煤炭购销合同》进行签订,合同的数量、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
(五)完善电煤合同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80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机制。
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上年度“基准价+浮动价”的办法协商确定定价机制。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
铁路直达煤合同定价机制。铁路直达煤供需双方也应参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以下意见执行:即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浮动价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煤矿生产经营实际、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协商确定,保持煤价基本稳定。对供需双方因意见不统一影响合同签订或影响合同签订质量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帮助协调。
(六)积极做好运力衔接。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运输能力,组织指导有关企业进行运力衔接,对汇总的煤炭中长期合同,有关运输企业应优先确认运力。
(七)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供需双方合同的签订等情况进行汇总。供需双方对签订的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应及时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