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首个监管期为2018-2019年,今后监管周期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保持一致。
第二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经营期电价是指以弥补合理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考虑专项工程经济寿命周期内各年度的现金流量后所确定的电价。
其中:运维费率按照不高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新增资产运维费率标准的80%确定;投资和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银行贷款利率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还贷年限按20年计算;项目经营期限按30年计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按项目经营期限计提折旧费。
第六条 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基础,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有关参数,定期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收益并调整输电价格。
其中:历史运维费、折旧费、输电量等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准。监管期内,运维费率、银行贷款利率等参照新投产专项工程核价参数确定;输电量按设计利用小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实际利用小时达到设计值75%的,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实际利用小时达不到设计值75%的,资本金收益率可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