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分摊。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第三章 输电价格形式
第八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
第九条 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容量电费分摊比例以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联网双方平均最大负荷为基础,结合工程最大输电能力确定,客观反映两端电网接受备用服务的效用。
第十条 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第四章 输电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监管周期内新增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资、输电量变化较大时,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调整相衔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