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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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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改委 编辑:灵莺 2017-12-8 17:53:27 阅读量:0 字号:A-| A+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收取容量电费标准=该省级电网应承担的容量电费÷监管周期该省级电网终端平均售电量。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解决东西部电网发展不平衡问题。监管周期内,各区域电网因电网投资规划调整、输电量或售电量大幅变化、省级电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回收不足时,通过电网企业内部东西部电网平衡调整机制,优先在各区域电网之间进行准许收入平衡调整。

第十三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区域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相衔接。各省级电网应将分担的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传导成本纳入本省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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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价格(美元/桶) 涨跌额 涨跌幅
大庆 60.6000 -0.2000 -0.3300
胜利 61.2000 0.0000 0.0000
WTI 60.4000 0.0000 0.0000
大庆 60.8000 0.0000 0.0000
胜利 60.9000 0.0000 0.0000
WTI 58.9300 -0.2200 -0.3700
布伦特 66.4500 -0.0100 -0.0200
日期 原油变化率(%) 预测调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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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公布值预测值前值
时间公布值预测值前值
02-28 -90.7 267.5 93.3
02-22 394.7 133.3 -90.7
02-14 -105 260 394.7
02-07 322.9 286 -105
01-31 475.5 10 322.9
01-24 -512 -130 475.5
01-18 -1119 -358.8 -512
01-10 -499.2 -41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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