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